广东中医药博物馆藏品征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广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馆藏品征集工作,结合本馆藏品征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集机构

第二条 成立文物征集小组,负责文物征集的具体工作,包括收集征集线索、制定征集方案、制定年度规划、文物的鉴定和评估等。由馆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馆长或藏品部主任担任副组长,馆内中级(含)以上专业人员为成员。藏品部具体负责承担文物征集的日常工作。成立文物征集采购议价小组,由征集负责部门、本馆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负责藏品征集议价工作。

第三条 建立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负责珍贵藏品征集过程中的鉴定、评估工作。由本馆聘请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鉴定专业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承担征集过程中的文物鉴定工作。

第三章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要求

第四条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要熟悉有关政策法规、遵守纪律、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熟悉本馆藏品情况,掌握藏品征集工作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鉴定能力,能够处理日常征集事务。

第五条 博物馆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

第四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六条 本博物馆是兼具收藏、展示、研究、教育、教学、交流与服务等综合职能的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博物馆。主要负责中医药文物的征集、典藏和中药标本的采集、保护工作,努力进行中华医药的保护、研究与发扬。以征集岭南中医药历史文物为重点,有计划地逐步建立并完善以岭南中医药为特色的中医药藏品体系。征集范围主要包括:

(一)历代医籍及记载医药的书籍、民间验方,包括各种刻本、抄本、影印本、手稿等。

(二)反映古代医药活动的各种藏品,包括出土药物、陶器、瓷器、青铜器、金银铁器、漆器、石器、雕塑、字画、拓本等。

(三)历代医疗用具,如医用模型、脉枕、药箱、针具、中药加工炮制工具及器具等。

(四)历代医家遗存物品,包括医案、手稿、处方、著作、墨宝、照片、印章、证件等。

(五)各类中药标本,如特色中药材、珍贵稀有动植物、矿物、化石药材标本等。

(六)各时期中药生产老字号、企业的成药、制药工具、画册、仿单、广告等相关物品。

(七)近现代有重大意义的医疗卫生工作实物和文献资料。

(八)历代与中医药事业发展(尤其是涉及岭南地区中医药发展)有关的书籍、资料、照片等。

(九)广州中医药大学校史资料,如反映学校历史变迁、工作成果的实物和照片资料等。

(十)其他与中医药相关的实物或资料。


第五章 藏品征集工作方式

第七条 藏品征集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

第六章 藏品征集工作程序

第八条 每年由藏品部根据本馆的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和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制订下一年度藏品征集计划和文物征集专项资金预算,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博物馆通过购买方式征集文物藏品的工作程序:

(一)征集调查。藏品征集工作人员采集拟征集藏品信息,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物清单,提交文物征集小组,经馆务会议集体讨论、筛选、确定拟征集物,形成会议纪要和正式的拟征集物清单。

(二)专家鉴定。对符合征集标准者,委托3名(含)以上市级(含)以上文物鉴定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专家鉴定评估意见。

(三)估价建议。博物馆从本馆藏品征集专家库抽签确定专家名单。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名(文博类、专业类各占2:1)。由专家组投票,根据博物馆的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确定是否征集,并出具专家估价及评审意见。征集部门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

(四)价格谈判或协商。由专家、征集人员、财务人员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五)征集实施。博物馆召开馆务会议,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由征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发票有效凭证。

拟征集单件或每批次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须提交馆领导审批后可直接采购。

拟征集单件或每批次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在专家鉴定、估价后出具采购意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取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论证。

拟征集金额超过20万元的(含20万元),须在专家鉴定、估价后出具采购意见,按照相关采购规定开展采购。

(六)支付验收。财务部门根据征集部门提交的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征集部门会同财务、保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

(七)登记入账。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

(八)建档备案。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人员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条 征集人员在征集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做好科学的原始记录(填写《广东中医药博物馆藏品征集表》,部分内容如鉴定等需另外单独记录):记录的内容要实事求是,要经过核实,不能主观编造。记录工作要在现场进行,不得事后追记,以免漏记或错记。征集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手续单据和征集记录皆得由被征集人签字认可。以上材料全部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字迹规范,作为原始记录一同交到保管部门。

第十一条 接受无偿捐赠时,征集人员应及时对捐赠品进行初步评估,并就捐赠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订立捐赠协议,应填写接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捐赠方,一份作为原始凭证。同时颁发捐赠证书。根据估价建议登记入账。需发放奖励费的,应通过馆务会议集体决策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进行媒体宣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馆文物征集工作。

本办法由本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3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