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医药博物馆藏品、资料提供办法规定 为了加强本馆文物的管理,方便馆外人员利用我馆藏品,确保文物的安全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1.馆外单位需要借用藏品时,在上班时间内,到本馆办公室提前三天预约,出示有关证件以及相关单位证明,报相关领导批准。
2.经批准后,办理外借手续,由有关保管人员参加提用藏品,一般应在本馆内进行,藏品交由借用单位保管,按期归还,办清手续。一级藏品的外借,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凡借用的藏品,一律应保持原样,不得损坏,借用单位负责藏品的安全。
4.无论文物是否外借,文物的拍摄均应按照国家文物局2001年颁布的《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5. 有关单位因研究的目的需要复制文物的,需向广州市文物局上报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复制文物的原因与用途,需复制文物的数量及其中一、二、三级文物的数量,复 制品制作数量,并上报文物目录及与复制单位的意向书或协议书,文物复制方案及其论证报告;丝织品、纸制品、陶制品等质地以及入藏时有多处破损修复而成的易 损易碎的一、二级文物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用于商业目的的复制。
广东中医药博物馆
2007年4月